“济南红河”索赔90万元一审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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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12:41 云南日报 | ||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昆明耀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达公司)为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印刷“滇泉”牌啤酒包装物,未对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济南红河诉称,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1997年6月7日获得了“红河”商标,并于2000年11月2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了济南红河,至今被其合法持有。去年至今,被告耀达公司为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印刷“滇泉”啤酒包装箱,非法获得利益90万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90万元。 昆明中院今年3月4日、31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耀达公司答辩称,原告方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云南红河光明公司销售的啤酒商标是“滇泉”,且被告只在1994年为该公司印刷过瓶贴,以后再未为其印刷。而且被告方是在接受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委托后,按照印刷业管理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后才印刷的,未对原告构成侵权。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如果侵犯,赔偿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印刷企业,已举证证明其具有从事印刷业的合法资质,且是接受云南红河光明公司的委托,按其提供的标样印刷产品包装装潢,其行为并不违法;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在上述装潢中有“红河”二字,但应注意的是“红河”并非是商标标识而是商品名称,且瓶贴上明确使用的注册商标是“滇泉”,该商标属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合法拥有,被告为其印刷并不违法。至于原告与云南红河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此不做认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济南红河的诉讼请求。 丁强唐文凤(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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