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行政执法严重过错者将被开除或坐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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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14:01 新华网 | ||
新华网消息 《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于4月29日颁布实施,行政机关从此有了“家法”。东莞市法制局有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定将强化监督机制,尤其明确了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后的责任追究程序,同时规定严重过错者将被开除,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透露,去年东莞市法制局共受理20多起“民告官”的行政复议案,结果公民、法人告赢了政府机关的就有好几起。这里面既有适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的,执法程序错误的,也有越权和滥用职权违法收费、罚款、审批的,从而构成行政执法过错。有关部门除推翻原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外,涉及到的执法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办法》最新明确,所有执法人员除接受来自本机关单位的监督外,还要同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人事四部门的专项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可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据了解,执法过错在下列情形下将“东窗事发”: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将对立案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行查处的决定。而查处过程不能拖拖拉拉,规定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将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面,相应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承担赔偿费用、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至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人注目的是,《办法》规定当执法人员因执行了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而造成行政过错的,将无需追究执行者过错责任。而决策过错追究办法则尚未出台。 下列情形重处执法过错责任人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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