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昌一女子状告公安局诬良为娼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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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22:09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5月9日电(傅丕毅 周林)被当地公安局诬为“卖淫女”的浙江省遂昌籍女子朱月芽在四年多之后终于通过诉讼讨回了自己的清白。 遂昌县人民法院在9日下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遂昌县公安局认定朱月芽和其男友沈亦(化名)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证据不足,办案程序违法。据此,法院撤销了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没收决定书,当事人被公安局罚没的财物依法返还。 据了解,朱月芽是遂昌县奕山村人。四年之前,她和相恋一年多的男友沈亦被遂昌县公安局在该县出租房内抓获,最后被处“卖淫嫖娼”,并没收近11万元钱物。 今年1月6日,朱月芽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诬良为娼”,同时朱月芽还在庭审中让渡其隐私权,允许法院公开审理。 据朱月芽回忆,1998年12月27日晚,刚从京津等地旅游回来的她和男友正准备睡觉时,遂昌县公安局干警破门而入,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用手铐将他们铐起来,带到了公安局。最后,在办案民警利诱威逼之下,朱月芽及其男友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被没收近11万元的财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当时遂昌县公安局并未出具任何正式的罚没财物收据。后在朱月芽不懈申诉下,公安局才于两年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 遂昌县公安局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材料中认为,朱月芽出于流氓动机以营利为目的,以支付钱物为手段,自愿出卖肉体与沈亦多次发生性交行为属卖淫。同时,公安局还认为朱月芽于2003年1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她的起诉。 遂昌县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在遂昌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期限。而且朱月芽与沈亦两人的关系是特定的,且朱月芽与沈亦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并非仅为取得钱财,所以公安局认定他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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