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非常时期”以非常之策保当事人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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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12: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上海五月九日电(高万泉)连日来,上海各级法院为防止“非典”传播,在不影响公正、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允许当事人撤诉并全额退还诉讼费、建议当事人委托当地人出庭、证据保全前进行消毒处理等措施。 宝山区法院近日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案时,发现被告正在北方某疫区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都应出庭。为防止可能引起的疫情扩散,法庭电话通知被告暂时不要到上海应诉,并告知原告暂缓审理此案。原告得知后要求撤诉,并请求法院全额退还诉讼费。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美籍华人陈某因患“非典”,于今年三月在香港死亡。长宁区法院在审理其家属提起的遗产继承案中,对死者遗留的证据,采取了特殊的消毒防范措施。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曾将遗嘱存放在中国银行虹桥支行的保险箱里,请求法院保全证据,打开被继承人租用的保险箱进行清点,并保全遗嘱。 承办法官在无法排除保险箱最近是否被继承人及其他亲属开启过的情况下,向市、区疾病防疫中心求助,近日,卫生防疫部门已对保险箱消毒,并由该院派员佩戴防护装备打开保险箱进行清点,并复制被继承人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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