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长屡屡殴打弟媳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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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6:49 江南都市报 | ||
话题探源身为兄长却为长不尊,竟然将殴打弟媳当作家常便饭。日前,再次遭到丈夫的哥哥暴打的弱女子郑菲(化名)终于拿起法律武器,来到新建县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期待“娘家人”为她讨回公道。然而,就该起案件是否属家庭暴力范畴,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案情回放家住新建县松湖镇的郑菲与丈夫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与哥哥熊某同住一祖屋,现年36岁的熊某一直单身,脾气怪异,平时与弟弟、弟媳之间磕磕碰碰也不少。郑菲向记者介绍,熊某自认其弟老实,经常借故殴打她,丈夫总是忍声吞气,郑菲两次被严重殴伤。同住一个屋檐下,郑菲夫妇总是再三忍让,只想等有机会搬出去住。但熊某并未因此而收敛,5月4日上午,郑菲见熊某的衣服晾在自己头顶上,便稍微挪动了一下,不想又遭来熊某的一顿毒打,郑菲的头部、右眼、腰部等11处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各方反响郑菲多次无辜被打,村民们无不从心里痛恨身为兄长熊某的行径,但左邻右舍一直没人去管过,邻居认为,这是家事,不便过问,再说,熊某至今单身,性格暴躁,是个不好惹的浪子。起初,老实巴交的丈夫只有求助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双方当事人叫去,往往只有轻描淡写地教育一番了事。闹到派出所,民警也表示处理这种事比较棘手。观点碰撞同住一屋,但又不是家庭主要成员,这种现象究竟属不属于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范畴。在农村,像郑菲这样的妇女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各方权威人士。新建县妇联维权中心主任金传伟:这是一起典型家庭暴力,虽然施暴者与受害人不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但存在相同的性质,比如同住一屋,起因也是家庭琐事。这是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倾向,它的处境往往比发生在真正家庭主要成员的家庭暴力更糟糕,没有人愿意去管,派出所视其为家庭纠纷,而妇联若不能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话,极有可能成了保护妇女的盲区。赣昌律师事务所李传昊律师: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郑菲还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提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江西师大政法系颜三忠副教授:严格意义上讲,这不属于家庭暴力,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但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它毕竟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广义的家庭暴力在农村甚至城市中都普遍存在。究其原因,还是社会观念问题,而不是法律技术的欠缺。我国在《宪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对保护人身权利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对妇女儿童还制定了《妇女儿童保护法》。那么,为何家庭暴力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分析:一是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往往是男性,他们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家庭行为,并未触犯法律,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都是男尊女卑,在他们眼里女人就应该服从男人,打打骂骂也不过是家事,别人管不着。二是从受害人角度来看,她们大多数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于家庭暴力是家丑,不愿意向外人提起,这种心里助长了施暴者的心态。三是从社会来看,有关部门也将家庭暴力看做是家事,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从而出现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许多妇女丧失了求助的信心。维权对策颜三忠副教授认为,上述原因是社会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的根源。如果要从本质上解决家庭暴力,首先受害人自己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表明态度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必要时候还可以寻求妇联或公安机关的帮助,其次,相关部门也应该正视家庭暴力,在接到受害人求助时应立即处理,情节轻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应该采取措施,不要一味地将家庭暴力视为家事,处理时草草了解。要知道正是相关部门的不重视,才会导致许多家庭悲剧的发生,而受害人极有可能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作出过激行为,导致流血事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将涉及社会的稳定性,希望全社会都关注家庭暴力,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成为这些弱势群体的坚强后盾。熊某屡次暴打弟媳的行为引起了新建妇联维权中心的重视,日前已派员前往调查。(徐黎明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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