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坏了鼻子索赔又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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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 ||
皆因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又没在有效期内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新快报讯 (记者 温建敏)广东惠阳一青年女子在广州一家医院做整容手术“整”坏了鼻子。女患者把医院、整容材料供货商和主刀医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精神损失、后续手术费等合共5.8万元,却因证据不足于日前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隆鼻出事1994年,阿静因为车祸导致鼻中部凹陷畸形,她到广州某医院整形外科就诊,该科高教授接诊后给阿静做了硅胶隆鼻手术。后来阿静觉得填充在鼻子里的假体“下移”,于是再次找到高教授,要求更换植入材料并加高加宽。高教授建议她使用Gore(戈尔)材料,还帮阿静电话联系了“戈尔整形材料华南总代理商”于某。经洽谈,于某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阿静大号Gore材料,并开具了盖有广州市龙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 当天下午,高教授为阿静施行了“硅胶取出、Gore支架充填术”,并嘱咐7天后拆线。手术后不久阿静发觉嗅觉功能迟钝,鼻腔中还有异味液体流进口腔,而且感觉植入材料又出现“下移”。阿静为此多次和该医院交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索赔5.8万 后来阿静还得知,广州市龙某实业有限公司根本不能经营医疗产品,他们销售Gore材料属超范围非法经营,而且根本不存在生产Gore材料的“美国戈尔(远东)有限公司”和所谓的“戈尔整形材料华南总代理商”。阿静认为高教授身为整形科医生,竟向患者提供使用非法渠道获得的手术材料,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利,于是将某医院、高教授、龙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阿静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她自述所受的损害事实存在,关于植入阿静鼻内材料的真假和质量,在诉讼期限内,阿静和龙某实业有限公司都没有提出申请鉴定,也未交纳鉴定费用。 驳回起诉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该医案不属医疗事故,阿静自述隆鼻导致的上述症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某实业有限公司虽然超范围经营Gore材料,并已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但这不等于其提供的Gore材料存在问题;况且,阿静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属产品质量纠纷,与本案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据此,白云区法院驳回了阿静的诉讼请求。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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