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24年后状告母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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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09:27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24年前,大庆市第五十中学学生蒋某在学校参加活动时眼部受伤,学校在承担其治疗费用至2001年后开始拒付。日前,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判处大庆市第五十中学赔偿蒋某1026元。 1979年12月31日,大庆市第五十中学组织欢庆元旦辞旧迎新游艺活动,学生蒋某的右眼被刺针射中。1980年5月14日,大庆市第五十中学向龙凤区法院询问对蒋某的眼睛处理意见时,龙凤法院民庭答复:“经研究认为此事是学校一次事故,对蒋某的治病的费用应学校负全部责任,治病按转诊程序办。”蒋某于1980年1月4日、1983年2月6日两次入住黑龙江省林业总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大庆市第五十中学为蒋某支付医疗费至2001年时停止支付。 2002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蒋某被尖锐器刺右眼角膜部致伤,造成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虹睫炎、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经手术清创缝合、摘除晶体后,遗有视力障碍不能恢复。蒋某损伤致残,为伤残八级。蒋某2002年支出医疗费87元,交通费319元,鉴定费300元,宿费182元,眼镜框138元,共计1026元。 今年2月25日龙凤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大庆市第五十中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依法判处大庆市第五十中学赔偿蒋某1026元。(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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