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被判7年 另两名被告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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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12:37 天津日报 | ||
新报讯【记者张然通讯员于翔刘志敏】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02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刘某、刘亮(化名)等人在一网吧上网时,偶遇张某。之后,宋某邀请张某吃饭,并将张某带上刘亮驾驶的大发汽车,将其拉到本市北辰区某沙锅店吃饭。 其间,张某因不知宋某等人是何目的,便以去洗手间为借口,来到一单间内向陈刚、文翔(均为化名)求助,要求帮其脱离宋某等人。后宋某与文翔等人发生矛盾。 被告人宋某为泄愤,于次日凌晨2时许,纠集被告人刘某、刘亮等10余人(其他人在逃)携带四根镐把,由刘亮驾车再次返回沙锅店。被告人宋某将文翔等叫出后,与刘某等人持镐把殴打文翔等人,致使文翔右侧气胸,右侧第八、九根肋骨骨折。 另查,被告人宋某曾纠集多人将闫某带至外环线,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闫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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