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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二:玩忽职守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14:47 海南日报

  案例1997年12月,某市劳动局根据局长周某的提议,成立注册资金30万元的劳动物资经销部,聘请周某朋友农民谢某为法定代表人,并组织内部集资220万元投入该企业。

  1998年6月,根据周某提议,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由本市劳动实业总公司、市紫金物资商行、谢某三方出资成立市宏通生铁、煤炭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注册资金100万元。劳动实业总公司投资25万元,由周某具体分管上述两个单位。

  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周某未对两单位的经营情况组织过集体研究,也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反而轻信谢某“保证两个单位都不亏”的诺言,在对两单位长期失察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劳动局及下属社会保险公司的名义为两单位担保借贷。后又同意将资金转到谢某的信用卡上。谢某在大肆挪用、侵占、挥霍公司巨额资金后,于1999年12月20日畏罪潜逃,造成3500万元借贷款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该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宋东锦刘云东)

  法规链接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管理制度或正常活动秩序。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5、其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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