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与男友同居被诬为卖淫 4年之后讨回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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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4:32 中国青年报 | ||
哀叹“没有了处女膜,我拿什么证明清白”的浙江省遂昌县女青年朱月芽,在被诬为“卖淫女”4年多之后终于讨回了清白。5月9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瞩目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朱月芽胜诉。 朱月芽是遂昌县湖山乡人,到江苏省吴江市打工时结识了当地一沈姓小企业主,两人随后恋爱并同居,1998年回到家乡在县城叶坦路租房居住。当年12月26日,沈带着朋友及朋友的女友相约到东北游览后回到遂昌。12月27日晚8时左右,4人看过电视正准备就寝,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将4人戴上手铐、带到遂昌县公安局。之后,遂昌公安局以“卖淫嫖娼”为由搜走了朱月芽身上的900元现金和手机、BP机等钱物,并扣押没收了她住处内价值8350元的手机、影碟机、功放机等物和积蓄6万元人民币,同时每人还被要求交纳了1万元的罚款(见本版2003年2月19日报道)。 然而,遂昌公安局在以“卖淫嫖娼”为由处罚了朱某等10万余元现金和实物后,却未出具任何正式的罚没款票据。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朱月芽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组织听证,遂昌县公安局也未组织听证。朱还多次向被告的上级机关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直至2001年1月16日,遂昌公安局才拿出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 今年1月9日,朱月芽及沈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决定;判令被告返还没收的人民币6.34万元及价值8350的财产,以及4万多元的罚款,支付两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173.20元;同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遂昌法院经3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朱与沈“虽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没收决定书违法;撤销暂扣原告现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遂昌县公安局返还原告朱月芽被扣款6.34万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率支付利息,返还原告朱月芽被没收财物VCD、功放各一台,手机、BP机等物;遂昌县公安局返还原告沈某罚款、被扣款,并按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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