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作祟无法返乡 法院可否延期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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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6:52 江南都市报 | ||
主持人: 我是一名在外打工的农村妇女。前不久,我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与我离婚。近日,我刚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为今年5月初。由于“非典”的原因,我所在广东某厂的老板不同意我请假回去开庭,并强调这段时间不允许厂里职工随意外出、离厂,理由是现在控制和防止“非典”扩散、传染,政府有规定,厂里要执行所以不准假,我已向法庭寄去延期开庭的书面请求。请问:我的这一延期开庭的理由正当吗?如我不能到庭,法院是否会按期开庭而作出缺庭判决?读者:王英王英读者: 对于是否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作规定,该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当前非典型肺炎这种较强传染性疾病在广东等局部地区出现与传播的新情况,你的延期开庭的理由是正当的。虽然在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未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但该法又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今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并向全社会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以及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因你务工的广东属“非典”疫区,当地政府为防止“非典”的扩散、传播而采取的限制人员进出流通等措施是合法、正确的,你所在的工厂有法定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为防止“非典”而采取的必要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必须出庭。”以及《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你提出延期开庭的理由是正当的,法院应予采纳而决定延期开庭,不会因你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而如期开庭缺席判决。以后如“非典”已得到根本控制,你应及时告知法庭并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为法庭受理案件还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王平陈冬生)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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