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小孩园内被拐 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受害者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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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6:52 江南都市报 | ||
小明的父亲王某在外地务工,其母在铜鼓县开一理发店。今年2月18日,家人将4岁的小明送至铜鼓某私立幼儿园托管,该幼儿园收取了小明的受托费、伙食点心费等费用共计430元。 3月7日上午10时许,一个自称是小明叔叔的男子来幼儿园接小明,并对老师谎称小明的父亲在外出了车祸,从而将小明接走。直到当日下午3时许,小明的外婆到幼儿园接小明回家时,才知道小明已被人骗走。3月8日上午,小明被带到湖南省浏阳市至铜鼓的客车上,当客车行至铜鼓排埠镇时,该男子借口下车,就再也不见了,司机只好把小明带回铜鼓并看到了寻找小明的启事,于是将小明送至铜鼓县公安局。 事后,小明父母多次与园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园方承担经济损失4881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父母将小明送至幼儿园,且园方已收取受托费,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本案中园方未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违反了其法定义务,致使小明被他人拐带脱离监护达27小时,园方对此负有过错,小明父母提出的经济损失有证据证实的,园方应予赔偿。小明被他人拐带走后,园方积极采取了各种寻找措施,且小明已安全回来,但孩子被人拐走脱离监护,对父母的精神打击是客观存在而且是显而易见的,园方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小明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可酌情支付。据此,法院判决园方赔偿小明父母实际经济损失63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2631元。(木工杨宪辉)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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