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单位资金开公司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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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06:52 江南都市报 | ||
案情:2002年5月,某公司总经理刘某准备与曾某、吴某合伙开办一个专门生产工艺地板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商定每人出资12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8月份,曾某、吴某的资金到位,而刘某因资金不足,无法筹集到其应缴纳的120万元出资款,遂指使其所在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以付购货款的名义从公司打出资金120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上。9月中旬,公司登记部门通过验资,刘某才将资金归还。案发后,法院以刘某挪用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公司验资注册、属营利活动,认定刘某犯有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中,刘某因资金不足而挪用单位资金,主观上是想通过挪用资金验资注册,然后成立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客观上,刘某等人进行验资注册,也属于一种概括的营利活动。因此,本案中刘某挪用资金验资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不受《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构成挪用资金罪。(李乐夫)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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