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与异性同居被诬卖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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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1:45 石狮日报 | ||
“处女嫖娼”、“处女卖淫”如今已不是新闻了。幸而有这层“膜”,一些被冤枉的少女洗清了自己,但如果没有处女膜,又该拿什么来证明清白?浙江丽水市遂昌县朱姓女青年就面临着这种举证不能的处境。 在彷徨犹豫了四个多年头之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的她终于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月19日公开审理此案。5月9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瞩目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朱某胜诉。 朱某是遂昌县湖山乡人。其诉称,18岁那年她在江苏省吴江市打工时,结识了当地一沈姓小企业主,两人随后恋爱并同居。 1998年,她回到家乡,在县城叶坦路租房居住。当年12月26日,沈某带着朋友及朋友的女友相约到东北游玩后,回到遂昌。12月27日晚8时左右,4人看过电视后正准备就寝,突然,闯进4个自称警察的人(事后知道是遂昌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即进行搜查,并将4人戴上手铐带到遂昌县公安局。 朱某回忆,当时4人被分别隔离一对一讯问作笔录,其中一名工作人员逼迫朱某承认卖淫,“你和几个外地男女同居不是卖淫嫖娼是什么”,见朱不承认,那人转而问朱有多少钱,朱某如实回答除身上被搜去的900元外,住处抽屉里还有一张准备买商品房和结婚用的6万元存折。 朱说,在几番严厉讯问无结果后,讯问的人员不再问话,自顾自地写了笔录,叫她签字。朱某见笔录上很多话都不是自己说的,就拒不签字,“那人就拍着桌子威胁说:‘不签字就不许出去’”。“我以为签了字就能出去,所以就违心签了名字”。朱的朋友等人也在调查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朱某说,民警们随后搜走了她身上的900元现金和手机、 B P机等钱物。第二天,朱等人被要求最少交纳罚款1万元,“否则将你们关到看守所,判刑或劳教”。12月29日,沈的一个朋友赶来交纳了4万元的罚金。 朱某称,当天上午,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又开车将她带到她老家并从银行里取出了6万元人民币,下午还把她住处内价值8350元的手机、影碟机、功放机等扣押,并以卖淫嫖娼的非法所得为由将她积蓄的6万元人民币及上述物品全部没收。 之后,他们才被一一释放。但此时,四人已在留置室被关了两天。 无奈之下,朱、沈二人于今年1月向遂昌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 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决定;判令被告返还被没收的人民币6.34万元及价值8350的财产以及4万多元的罚款,赔偿二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173.20元;同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朱某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说,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原告是男女同处一室为由即认定原告是卖淫嫖娼,并据此对原告进行处罚,将原告的10万余元财产没收后竟然不出具任何正式的收款收据,甚至连“处罚决定书”和“没收决定书”也是两年后作出的。这种行为显属违法。 对于当时的公安人员讯问笔录,刘平认为,当事人是在诱供下承认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判断一起案件中当事双方是否卖淫嫖娼行为时,一般都较难处理。除非是当事人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女膜司法鉴定,以此结果作为判案依据。而朱某则深感悲戚:“我不是处女,我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遂昌法院经3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朱与沈“虽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没收决定书违法;撤销暂扣原告现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遂昌县公安局返还原告朱某被扣款6.34万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率支付利息,返还原告朱某被没收财物影碟机、功放机各一台,手机、 B P机等物。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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