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店主悄开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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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0:37 重庆商报 | ||
投诉回放:重庆巴南区消费者郑女士昨日向记者投诉:去年底,她到鱼洞一叫“蝶曼护肤加盟店”的美容店花700余元购买了“蝶曼”护肤用品。购买时,“蝶曼”店主刘某某承诺:购其产品后可享受免费护理服务。冲着店主承诺,郑女士很愉快地购下“蝶曼”护肤用品,之后,郑到店内做过几次面部护理。 2003年元旦前,鱼洞“蝶曼”店使出各种“招数”(包括原先购产品享受免费护理) 与郑女士一样期待在购其产品后能享受到护理服务的消费者还有数十人。如今鱼洞“蝶曼”店已不复存在,郑等感到上当受骗。 投诉调查:郑等人近日向巴南区消委投诉。经查,鱼洞“蝶曼护肤加盟店”系刘某某个人经营,刘某某使用的“蝶曼护肤加盟店”店名及产品是刘向“蝶曼”化妆品公司申请加盟后所使用。 “蝶曼”化妆品公司方面称,该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合同时约定只使用“蝶曼”产品和店名,刘自负盈亏,具有独立主体。关于刘半途离去后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蝶曼”公司方面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在消费者的多次要求下,“蝶曼”公司答应派人出面解决,但截至昨日记者采访时,“蝶曼”公司方面仍未出面妥善解决。 投诉说法:我市一消委人士在分析这一投诉时指出,允许加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盟、连锁经营属于联合经营性质,利益共享,责任也应共担。当前像美容、洗染、健身、服装等行业出现较多的连锁、加盟经营,但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与加盟方约定的对方只使用自己的商标或产品,且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而企业自身不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且无法律依据的。 见习记者 吴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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