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应坚决取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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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2:47 云南日报 | ||
3月下旬,施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获悉,该县某村有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上当群众十余户,现当事人举家外出。该局根据这一情况及时与县人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前往调查。经查:非法集资者为该村何某,此人于2001年5月至2002年10月间,以3至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假借自己开办瓦厂的名义,骗取了当地群众信任,非法收取了杨某等14户农户的存款42700元,同时又以同样的利息放贷给吴某等10户农户。随后何某以各种原因于今年3月初将所居住的房屋以6000元卖给同村邻居,于3月10日全家外出,现下落不明。该局随后及时与金融部门组织人员积极做好受骗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迅速查找何某的下落,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缴何所发放的贷款,力争最大限度地挽回群众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类似的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少数人打着集资建厂、经商入股的金字招牌,以给高额利息为诱饵,把目光盯在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群众甚至亲属朋友身上,然后是煽情鼓噪,致使群众丧失必要的警惕性,最后大把大把地掏钱坠入陷阱,让人们在不知不觉的蒙骗中误入歧途,在“高额利润”等待中倾家荡产。当“非法集资者”引诱群众集资上当受骗后,他们最终要么携款溜之大吉,要么锒铛入狱,但涉案群众已吃亏上当受骗了。由于类似的集资活动欺骗性强,使人真假难辨、防不胜防,为此,一定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加强基层农村的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的预防能力,增强人们的防骗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非法集资者的行骗手段,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能有效地防范各种骗局,从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二要认真分析案情,及时准确定性,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抓住问题的关键,充分调查取证,揭示案件的实质,准确对案件定性。三要快侦快破。此类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受骗群众大多是致富心切而法制意识又较淡薄的农民,社会影响很大,故公安经侦部门侦办此类案件要有攻坚克难的信心,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打击,被害人的损失才有挽回的可能。四是相互协作,打破本位思想。防范和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还要充分发挥银行等其他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逐渐形成由“公安机关一家着急变为社会各届共同努力的局面”。五是群众要多学有关的金融知识,有钱应该存入银行。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以同期超出银行正常贷款利息的4倍放高利贷获取利润时,这种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六是少数群众要克服致富心切的思想,要认真分析利弊得失,别冒太大的投资风险,也别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选择安全的投资环境和稳妥的投资方式。 何光毅(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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