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媚变成疤瘌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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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4:40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今年1月份,已到不惑之年的郝女士因眼部出现皱纹到市某美容院进行美容咨询。郝女士很快接受了美容院提供的费用500元的去眼袋手术方案,并且欣然地在院方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据了解,合同上面除列有术前诊断、患者术前情况等内容外,还举出了包括麻醉意外(静脉)、出血、术后感染、其他不可预见问题等可能出现的意外,并清楚写明:如出意外或病发症院方概不负责的字样。与此同时,郝女士对只有院方一方拥有合同的做法也做了接受。 令郝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意外”终于发生了。手术一周拆线后,郝女士不仅发现自己的眼睑外翻,有疤痕,而且有迎风流泪的现象。院方告知郝女士这是正常现象,一个月后就可恢复。可一个月过去后,郝女士的症状仍未恢复。郝女士几次找到该美容院,院方不得不承认“眼袋切多了”。为了追求理想效果,郝女士再次在该美容院动了第二次刀,郝女士的眼睛仍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无奈的郝女士只好到市消协寻求帮助。经过协调,郝女士最终获得了美容院1000元的补偿。 据了解,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呈逐渐上升趋势,仅今年一季度,市消协受理医疗美容方面的投诉就多达25起,比去年同期增加近一倍。像郝女士这样发生医疗美容纠纷后,维权为何如此艰难呢?据市消协介绍,当前,美容业使用的美容合同多为不平等格式合同,即合同的提供方是美容院,合同上许多条款对消费者进行限制,美容院擅自免除一些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利,致使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举步维艰。 业内人士认为,既然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就得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产生,而且至少应该一式两份,即美容院和消费者各执一份。而由美容院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且不给消费者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这样的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必要时将其细化,或与院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不平等的条款要据理修改或者拒签,尤其对一些条款注明后果的更要慎重,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要加以书面化,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何民 记者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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