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委向本市公共住宿场所发出通知 中小旅馆莫成“蚁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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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4:42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欣)中小旅馆不能成为“蚁穴”。市商委今天发出关于在本市公共住宿场所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由于不少中小旅馆还存在漏洞,市商委对本市公共住宿场所提出要求: 公共住宿场所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5月9日《通告》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对前来要求入住的旅客履行以下程序:先检测体温。若体温异常,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对正常体温人员进行登记并询问检查,除按常规填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抵沪前出发地、旅行目的及预定在沪住宿时间等内容的登记表外,还需提供从业地址证明或来沪乘坐的交通工具凭证,并填写《健康申报表》。确认其不是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或来沪,且两周内未到过上述地区,方可登记入住。对不提供上述材料和说明的旅客,应当拒绝入住。 公共住宿场所经营企业接待从境内外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来沪(含两周内途经上述地区)的人员住宿,应当按《通告》规定执行如下要求:⒈必须配备由经营者推荐,区县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防范“非典”监督员;⒉向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⒊对返沪人员,由监督员发给《医学观察告知书》,公共住宿场所一般不接受医学观察人员入住(卫生机构指定者除外);⒋向来沪人员发《健康检测告知书》;⒌来沪人员集中安排楼层居住;⒍由监督员每日两次测量体温,并收发《来沪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沪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⒎履行《通告》规定的义务,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无法达到上述工作标准的公共住宿场所,不得接受来沪人员或返沪人员入住。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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