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女子雇佣多名服务小姐在大厦内卖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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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08:19 都市消费晨报 | ||
都市消费晨报讯:日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今年38岁的廖某(女性)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为啥? 原来,廖某自2002年2月租用首府某大厦房间经营美容美发厅后,生意异常红火。 经警方调查,她生意火爆的秘密的是:雇佣多名服务小姐卖淫,她每次从中收取50元 而她们的顾客大多是该大厦的入住人员。 据廖某交代,她每天根据当天小姐的生意情况,排好第二天的班。头天没有接生意的安排在前面。 一般都是客人打电话到店里来,她只是让她们给顾客按摩。 有时,她也会给顾客打个电话,证实一下客人是否接受按摩。 “特殊服务她们一般不告诉我,但有时也对我说。我是合法经营,小姐作的事我一概不知,她们作什么是她们自己的事,和我无关。” 她为自己辩解道:“我没有组织她们卖淫。我们店里主要是保健按摩。她们具体干什么,我不太清楚”。 廖女店里的一名按摩小姐说,其实我们和老板心照不宣。有时是老板打电话,我们也轮流给客人打。 如果客人看不上,再换也是按照名单上的排班。 只要是给客人提供了性服务,回来就要向老板交80元,如果只按摩就交50元。 我们只要上客房服务,不管是正规按摩还是特殊服务,回来都要交80元。 同时每个月还要交200元的管理费。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认为,廖女在经营美容美发店期间,介绍卖淫者与嫖娼者发生性关系,并从中收取提成,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我国刑法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报记者董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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