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质疑清华学生伤熊案判决 认为判决适用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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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09:02 光明日报 | ||
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已公开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此判决,有评论者提出了质疑。理由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但法院却认定刘海洋有犯罪的“严重情节”,因此因“严重情节”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就不应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列举的诸如“悔罪、平时表现”等理由,似乎也根本与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不相干,“悔罪、平时表现好不致再危害社会”正是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刘海洋的判决可适用缓刑,但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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