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D基因误诊引发医疗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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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2:48 云南日报 |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的医疗诉讼,并于15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市儿童医院一次性赔偿上海市民陈某及其丈夫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这是因为医院在10多年前检验错误认定陈某的胎儿不带有DMD(“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遗传基因,而事实上,陈某的儿子因为携带DMD基因已经发病。因胎儿遗传病误诊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国内还极为罕见。 两次基因医检 结果大相径庭 从懂事开始,陈某就知道自己和别人不一样,因为她身上携带家族遗传的DMD基因。这种病最奇特之处在于:女性携带者不会发病,而男性携带者的发病率为50%。对于这种疾病,国际医学界目前仍然束手无策,找不到有效的治疗手段。陈某曾亲历她的弟弟患病去世,而她的第一个儿子也一直在忍受病痛折磨。她希望自己有一个健康的孩子。 1990年7月,陈某再次怀孕后既喜又怕,她担心肚子里的胎儿携带DMD基因,尤其担心这是个携带DMD基因的男孩。当得知上海市儿童医院能够鉴定胎儿是否带有DMD基因,怀孕5个月的陈某便找到医院作检查。同年9月,儿童医院派员陪同陈某到徐州一家医院作穿刺手术抽取血样,带回上海作鉴定。10月10日,医院出具了“杂项检验报告单”,认为胎儿的相关指标均属正常,不带有DMD基因。在医生肯定答复下,陈某在1991年1月产下一名男婴。 直到2000年10月,陈某才发现第二个儿子表现异常:上楼梯很累,经常无故摔跤。她的心顿时提了起来:她不希望在第一个儿子身上发生的事再次发生。引起警觉的陈某与儿子再去儿童医院做检查。这一次,检验结论与1990年的检验大相径庭。医院确认陈某的小儿子也患有DMD病症。 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 2002年4月,陈某起诉上海市儿童医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3.76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陈某认为,正是由于院方错误的化验结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才导致她生下了儿子,给她和丈夫造成重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儿童医院辩称,陈某所述事实不实。院方称,当时医院是出于同情才免费为陈某作基因鉴定。陈某来医院时已身怀六甲,实际上无法准确做基因鉴定。虽然医院出具的化验报告显示指标正常,但化验报告只能表明患病机率下降,不能表明完全正常。医院没有、也不可能向陈某作出可以生育的承诺。做母亲的陈某完全知道生育存在的风险,却未作人流手术。可见,生育的决定权在陈某手中。所产下的后代患病,完全是陈某自身带病所致,与医院无关。 法院则认定,上海市儿童医院在治疗过程上存在一定过错。首先,医院忽视了注意义务。陈某有DMD家族遗传史,医院也知道陈某怀孕5个月,产前诊断的准确率不高,但医院却对整个化验过程无任何记载,故难以排除化验本身存在问题。 其次,医院方未尽到应尽的风险告知义务。医院在1990年左右成立了遗传学产前咨询课题组,说明他们对基因遗传问题仍处于研究阶段,而DMD产前诊断比基因鉴定的准确性更低。不确定性要求医院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特别应对化验报告结果予以说明。审理中,医院方称已向陈某进行了风险告知,可无法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决定生下病孩 母亲要负主要责任 不过,法院也认为,陈某应当对生下病孩负直接和主要责任,因为生育儿子的最终决定权在陈某本人。法庭表示,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胎儿基因化验单结论仅能作为一种参考,陈某要结合自身情况做出最终决定。而陈某的选择是相信化验单,结果生下了病孩遗憾终生。 陈某所要求的巨额赔偿法院也没有完全支持。法院认为,陈某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按病孩生活及治疗30年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估算出来的,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不足1000元。另一方面,医疗费不高并不代表病情不严重,而是因为目前对DMD缺乏有效治疗。陈某生育了不健康的儿子是事实,遭受了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损失也是事实。对陈某所要求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受害的程度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庭宣判后,陈某说:“我脑子里一片空白。临来法院前儿子还对判决寄以厚望,但是这个结果让我无法面对他!”上海市儿童医院的出庭代表则表示,他们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是否上诉。 新华社上海5月16日电 新华社记者李鸿光 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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