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两警察放跑在押毒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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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8日12:24 云南日报 | ||
抓捕毒品犯罪分子本是禁毒民警的天职,而昆明市某禁毒大队警察焦世杰竟同监狱民警李毅徇私枉法,将已被贵州警方羁押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丁现银接出带回昆明后私放。丁被私放不到1年的时间,又因贩毒被贵州警方抓获。近日,官渡区法院以焦世杰、李毅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和1年零6个月,并分别缓刑3年和2年。 据了解,2000年12月份,丁现银因贩毒,在昆明市福德村被贵州水城公安局抓获。当时,警方从丁的住处搜出海洛因200余克,后丁被带回贵州水城县公安局羁押。2001年初,丁的母亲甘泽英(已逮捕,另案处理)来昆找到焦世杰和李毅要求帮忙,将丁现银从贵州水城县公安局释放出来。为此,李毅、甘泽英多次找到当时的禁毒民警焦世杰想办法。为循私情,焦世杰于2001年6月中旬,私自持昆明市公安局某分局的介绍信,同李毅一道驾驶租借来的桑塔纳轿车到贵州省水城县,将犯罪嫌疑人丁现银从羁押场所接出,带回昆明后将其私放。李毅还收受了甘泽英的现金人民币7900元。丁现银被私放后,恶习不改,企图以重操旧业发财,于2002年5月再次贩毒时被贵州警方抓获。 案发后,昆明市官渡区检察机关以焦世杰、李毅涉嫌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时,焦世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焦在本案中不是组织策划者,因其主观上存在错误的认识,而被他人利用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能认罪悔过,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李毅则辩称,他不具备徇私枉法的主体资格,请求别人帮忙是要别人依据合法手续办理,自己不应构成该罪名。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应予确认,并确认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焦世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错误的认识,被他人利用触犯了法律”的意见,因焦身为禁毒队民警,其假借法律的名义,私自持介绍信将犯罪嫌疑人放走,他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余的辩护意见予以确认。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涉嫌犯罪的人,为徇私情,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毅虽系监狱警察,其受人之托,找焦徇私,在整个过程中起穿针引线的作用,与焦具有共同的故意,属共犯,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审理中尚能坦白交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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