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发表看法 居民留下意见:补偿与否路得留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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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11:01 楚天金报 | ||
楚天金报记者郑志方 “无论怎样,这路不该毁”。昨日,记者再次前往武汉汉阳知音西村恒富苑小区采访时,该地居民张老先生显得很激动。张称,看了金报的报道后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无论如何,商家不能自毁道路,毁路后政府又重修,这不明摆着拿国家的钱打水漂吗? 居民钱老先生说,1999年前,此地可谓寸步难行,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修了这条路, 昨日正在现场施工的汉阳市政建设总公司刘姓负责人称,此路已取名水仙路,全长900余米,恒富苑门前一段路的确为“恒天”所修,但其所建的花坛等装饰已违章,压毁是理所当然,要求补偿说不过去。 据了解,“恒天”为讨个说法,将本报报道张贴在路边,希望居民对其发表看法。恒天负责人称,他们搜集到的也多是“刀”下留路的意见,他们也本无意毁路,但是,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决定,若公司最基本的要求达不到,公司不会“刀下留情”。 昨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俞江称,开发商对此事提出适当补偿是合理的,双方可以协商。但若双方意见未能统一,开发商私自毁路,从法律上讲,是绝对不允许的,其行为一旦发生,就违反了我国《民法》、《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简言之,修路是一项公益事业,破坏路面就是损坏市民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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