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窗铺私造仿“六四”手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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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12:07 云南日报 | ||
来自贵州、湖南的田炳增等3人,在官渡区关上镇长村租了铺面,打着做钢窗生意的幌子,“地下”制造仿“六四”式手枪,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仿制的手枪,一些“买主”还能从他们手中购得子弹。近日,官渡区法院以田炳增等3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至2年不等。 2002年8月,贵州省松桃县的农民田炳增来昆,在官渡区关上镇长村246号一楼租用一间商业铺面制售钢窗。期间,他认识了湖南的马长春。同年10月初,田炳增邀约了老乡龙再星一起在长村246号内开始制造仿“六四”式手枪,并由马长春负责销售。同年11月初,田、龙共同造好两支仿“六四”手枪。田还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另一四川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处购得两发“六四”制式子弹。11月10日下午,田、龙二人将其中造好的1支仿“六四”手枪和1发子弹交给马出售。11日上午9时许,马在福德村以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枪和子弹卖予购枪人赵某,自己留下200元,余下1900元交给田、龙二人,并由二人平分该款。11月22日晚上10时许,马长春再次与赵某买卖枪支时被公安现场抓获,在其租住的长村262号3楼楼梯堆放杂物处缴获田、龙交给其出售的另一支仿“六四”手枪。当晚23时许,田、龙二人在长村149号其租住处被抓获,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他们所租用的商业铺面里缴获“六四”手枪枪管两支、弹簧数根等零部件以及制枪所用的切割机、游标卡尺等工具。经昆明市公安局技术鉴定,该两支仿“六四”手枪性能良好,正常发射时具有杀伤力,枪弹是国产制式“六四”式手枪弹,性能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田炳增、龙再星私自制造并贩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马长春伙同他人贩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法院以田炳增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马长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龙再星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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