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间谍”也有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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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于任飞 通讯员 芳法)虽然可能在工作中充当了不光彩的“商业间谍”,但其合法权益仍不容侵犯。日前,芳村区法院一审判决,虽然广州某玻璃厂原业务员聂某泄露了该厂的商业秘密,但玻璃厂仍应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其应得的基本工资和提成等。 现年35岁的聂某于2001年3月进入位于芳村区的某玻璃厂工作,负责销售玻璃产品。厂方和他约定:他的报酬由基本工资430元和销售业务提成组成;同时,厂方每月从聂某的销售提成工资中扣起部分作为销售指标保证金、收款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也没为聂某办理社会保险。 不久,聂某背着厂方偷偷干起了“副业”。他从2002年上半年起又以花都某材料公司销售员的身份在外搞销售。 就在此时,聂某所在的厂家开始与广州新机场洽谈污水处理项目,恰巧花都那家公司也在争取这个项目,而其销售代表正是聂某。 据玻璃厂的答辩状称:2002年8月16日,聂某在知道本厂报价底细后,却以花都厂家销售经理身份前去洽谈,使玻璃厂失去了这笔300万元的业务。 之后,厂方于2002年8月20日经职代会讨论,作出开除聂某,扣罚其所有销售指标保证金、收款保证金的决定。 聂某在法庭上说,厂方开除他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证据,厂方应向他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金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被告扣罚原告保证金的决定,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厂方除为聂某补办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还要支付聂某基本工资和提成等共计1.3万余元。(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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