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判决捕售161只猫头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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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2:22 云南日报 | ||
据《陕西日报》报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特大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保护动物猫头鹰案,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雷昌文、冯孝全、王琳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和12年,并分别被处以罚金1.5万元、1.2万元和0.8万元。 2002年10月2日上午,洛川县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称在洛川县境内的屯里,有人要向外运输一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林业警察大队当即部署警力,在一辆由延安开往韩城的客车上,当场截获了5筐32只活体猫头鹰。经立案侦查,在2000年至2002年10月间,韩城市芝阳镇农民冯孝全伙同其情妇湖北人王琳,携带现金、铁夹、竹筐等,先后窜至洛川、富县、黄陵等地,纠集10多人非法猎捕、收购猫头鹰共计161只,先后通过延安至韩城的客车运往其在韩城的家中,由其妻张香茹雇车出售给湖北的雷昌文,雷昌文又将收购的活体猫头鹰出售给南方人钟某15只,其余在广州市场出售。 猫头鹰属国家二级珍贵野生保护动物,非法猎捕即属触犯刑律,非法猎捕6只以上属重大案件,10只以上为特大案件,而此案猎捕数量达161只,涉案人员多达31人。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快捕快诉,跟踪监督,涉案主犯很快受到了法院判决,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理。 新华社西安5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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