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院昨开庭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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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2:22 云南日报 | ||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在医院行剖腹产手术时出现麻醉并发症,从而导致八级伤残的代琼美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将医院上诉至昆明中院,请求昆明中院支持她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她各种费用共计88600多元。 2001年9月2日,代琼美因第一胎足月阴道见红5小时后,到云南省建工医院住院生孩子,医院给她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前,医院在征得代家属同意后给她的左脚注射了麻醉针水,不久,代琼美感觉下肢失去了知觉,经检测,代的左脚出现了腰骶神经根损伤。由于出现了这一意外,代琼美一直在云南省建工医院治疗至去年底,在没有办理出院手术的情况下出了院,只缴纳了2000元住院费,余款36800多元一直未付清。代琼美经昆明中院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随后,云南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代琼美医疗案件属于严重的麻醉并发症,建议代继续康复治疗,但又同时认为,云南省建工医院在为她提供医疗服务中无过错。 此事发生后,双方一直未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达成协议。去年10月,代琼美将云南省建工医院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该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省建工医院赔偿她医疗、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88600多元。同时,云南省建工医院也一纸诉状将代琼美告到了五华法院,要求代交清其所欠的36800多元医疗费。五华法院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并认为,这一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在为代提供医疗服务中也没有过错。去年12月11日,五华法院对上述两案同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代琼美的诉讼请求,判令代一次性支付所欠云南省建工医院的医疗费。代琼美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在昨日的庭审中,上诉人代琼美就她作为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表意见认为,云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自相矛盾,它既承认了此事有损害的事实,且说是麻醉并发症,而结论又说医院对此事无过错。自己本是个健康人,一针下去竟落下残疾,难道医院真的就不该对此事承担责任吗?被上诉方云南省建工医院在答辩时则坚持了一审时的观点,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负责。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案将择日宣判。 丁强(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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