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期待来自全国人大的声音 ――三位法学博士的法律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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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3:3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5月20日电 许志永、滕彪、俞江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有两个版本。 三位博士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的是一份简本,“在这里,我们着重强调提交建议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表明我们在依法行事。”许志永对记者说。 而另一份公民建议书,内容更为充实,更多融入了许志永、滕彪、俞江三位公民,作为法律人士对收容遣送制度本身的深入思考。 在这份建议书中,三位博士具体列举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的事实与理由: 在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应当惠及每一个人,不能因为被收容人员暂时没找到工作就剥夺他们来城市寻找希望的机会。如果这些人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应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而不应当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 该行政法规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强制收容遣送,事实上剥夺了被收容遣送对象的公民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规定。 《收容遣送办法》在法律程序上违背了宪法和有关法律,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确认该违法事实,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果国务院不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权撤销该行政法规。 更为重要的是,现实中,以《收容遣送办法》为基础的收容遣送制度违背了其立法宗旨,起不到为了救济、安置和教育流浪乞讨人员和稳定城市社会秩序的目的。 据有关调查,在被收容遣送者中,真正需要救助的不到15%,而一些地方擅自扩大收容遣送对象,使得收容遣送制度事实上成为城市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他们说,这些由收容遣送制度衍生出来的违法犯罪现象,是包括执法者素质和执法环境等在内的多种因素造成的,被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他们认为,这些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收容遣送办法》中强制性限制人自由的内在制度缺陷。 “总之,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在程序上违背宪法和法律,在现实中有违立法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收容救济法规,排除其强制功能,真正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或者彻底修改该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实施强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把收容制度中有关治安处罚的内容分离出去,使之真正发挥救济、安置和教育功能。” 三位博士希望,他们的举动获得的不仅仅是关注,而是对一种制度的变革起到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真诚期待来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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