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老伴骨灰母亲状告儿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3:17 云南日报 | ||
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母亲状告女儿侵犯其人身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儿女们并未侵害母亲行使悼念、祭扫的权利,从而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经盘龙法院审理查明,现年76岁的刘某与丈夫王某生前生育一儿一女,2000年4月7日王因病去世,去世前王曾留下“丧事从简”的遗言。王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昆明铁路局曾组织刘某及女儿、儿子商议遗体告别仪式,会上商定由姐弟处理安葬之事,刘未提出异议。同年4月9日,姐弟将父亲遗体火化,4月19日,姐弟俩又在昆明市官渡区龙凤公墓购买了一冢双人合葬公墓,于当年将其父骨灰安葬于此,并领取了公墓证。同年8月2日,姐弟将该双人墓换为单人墓碑。刘某在其丈夫去世之前到提起诉讼期间,均未提出过要将其丈夫的骨灰迁移到大连安葬的要求。法院还查明,刘某在大连市已没有亲属;姐弟俩还书面通知龙凤公墓管理处:“该墓除户主带公墓证来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墓所属所有设施进行搬迁”。后来,刘某想把老伴的骨灰迁移回大连,儿女们不同意。于是,她于去年11月27日将女儿告到盘龙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女儿停止侵权,立即返回王的骨灰。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同意了王某的儿子申请参加诉讼的请求,同意他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王姐弟俩将其父亲的骨灰安葬于官渡区龙凤公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背公共秩序,更没有对原告刘某的权利构成侵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丁强 杨冬梅(春城晚报)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