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酒后游泳溺水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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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3:17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师宗县某度假村未制止酒后在其单位游泳的张某,曲靖中院终审判决该度假村赔偿死者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595元、其子抚养费5310元、其妻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1年9月27日,张某酒后在某单位安排下到师宗县某温泉度假村游泳。游了一会后,张某落入水中,过了10分钟左右被赶来的人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师宗县法院对此一审宣判后,度假村不服上诉。 曲靖市法院审理认为,度假村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职责,对张酒后游泳未制止,对张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安排张去游泳的部门尽管原告放弃诉讼,但明知死者喝酒还如此安排,应承担与被告同等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李辉 区鸿雁 张金莹(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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