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你知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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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3:17 云南日报 | ||
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5年来该市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9件,同比增长637.5%,支付赔偿金75.3万元,同比增长89.29%。不少当事人高兴地说:“如果遇到不平之事,上访不如找法院”……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国家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曲靖市中级法院统计,近5年来该市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9件,同比增长637.5%,支付赔偿金75.3万元,同比增长89.29%。不少当事人高兴地说:“如果官员不依法办事,上访不如找法院。”国家赔偿这个名词已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无罪被拘押21天王某获赔900余元 2000年11月30日,A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陆良县马街镇20岁的王某刑事拘留羁押在县看守所。同年12月14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A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月1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月21日,王某被释放。 2001年10月19日,王某向A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去年7月4日,A县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同年8月30日,市公安局作出维持A县公安局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某遂向曲靖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申请。同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由A县公安局赔偿王某人民币909.3元的决定。 【新闻助读】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赔偿义务机关A县公安局对王某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立法原意是无罪就应当赔偿,并不是公安机关在拘留时一点证据都没有才构成赔偿案件,有定罪的证据,但证据不足,或仅凭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在法律上就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执行。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本案为曲靖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即2001年度。 错误关押181天获赔7800余元 2001年6月11日,C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本市35岁的方某向C市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于同月19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月22日,方某被执行逮捕,关押于C市看守所,C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之一的符某要求对被害人伤情作重新鉴定。经云南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的伤为轻微伤。检察院据此为由撤回起诉决定,法院裁定允许。同年12月20日公安局撤销案件并将方某释放。 去年3月14日,因错误关押181天的方某向C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6月10日C市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方某不服,向B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同年8月5日,B市检察院作出维持C市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某遂向曲靖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申请。同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由C市检察院赔偿方某人民币7837.3元的决定。 【新闻助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还是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从案件事实来看,C市检察院认定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方某虽然有殴打他人并致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但其缺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C市检察院应当对方某依法以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是指这种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这种行为与“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刑法调整范围,而后者则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属一般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不构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方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C市检察院以涉嫌共同故意伤害罪为由批准逮捕方某,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方某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执行。“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本案为曲靖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即2001年度。 依法扣押诉争财产申请赔偿被驳回 1998年,陆良县朱某之姐夫周某以财产确权为由向县法院起诉朱某。同年4月25日,周某以自己价值12万元的商品房一套担保,申请法院扣押诉争财产:云D-03128杭州产东风汽车一辆。5月25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对争议车辆进行异地扣押。朱某当时未提出异议。次年7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法院发出解除扣押通知。同月27日,朱领回扣押车辆。2001年9月16日,朱某以违法查封、扣押财产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的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0月18日县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周某不服,同年11月1日向曲靖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申请。去年8月29日,市法院作出维持县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 区鸿雁 李辉 张金莹(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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