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大强奸杀人碎尸案凶手被释放前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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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8:46 千龙新闻网 | ||
带血和粪迹的内裤 1997年初春,在辽宁省盘锦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市的特大强奸、杀人碎尸案。88天之后,警方宣布,犯罪嫌疑人张庆伟已经抓获归案,该案水落石出。继而,张庆伟被法院判为无期徒刑。然而6年之后,张庆伟却被无罪释放。 这个翻天大案实在令人费解。当年,张庆伟为什么要“承认”自己强奸、杀人呢?他和家人又是如何打官司告状的呢?法律又是怎么做出的公正判决呢?6年的冤狱能否得到赔偿 审判:一波三折令人玩味 1999年2月11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盘锦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庆伟强奸、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庆伟不服,以没有杀人强奸为由,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张庆伟与张露(上诉人之子)证言前后变化较大:开始都说被害人到其家中,六七天后被张庆伟掐死又碎尸,而后又说当天就被张庆伟掐死、碎尸后扔掉了,到庭审又都推翻,否认杀人犯罪。 另外,本案证据是床单上有血点,经检验有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一致。但该床单在何处提取没有记载,此外,在上诉人家里没有提取到抛尸现场的同类物,如编织袋、绳子等。更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上诉人张庆伟对被害人施与强奸后又掐死、碎尸、抛尸。 根据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此案发回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过再次审理,2001年12月2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庆伟犯故意杀人罪,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然而,法院认定张庆伟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是强奸,故以此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张庆伟及家人提出,这起案件与杀人案是不同的两起案件,那是1994年,张与女朋友处对象时发生的事儿,发生性行为时,女友表示同意,怎么能说是强奸呢?为此,张庆伟再次提出上诉。 2002年7月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强奸一案,再次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张庆伟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撤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有期徒刑9年的判决。 就这样,一波三折,此案终于明了,前不久,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庆伟无罪释放。 “凶手”:“我被屈打成招” 面对着记者的采访,43岁的张庆伟感慨万千:“当年,国内众多媒体把我当成了杀人犯,对这事儿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如今法律终于还给我一个公道。”他狠狠地吸了一口烟,随后,打开了话匣子。 1994年,张庆伟的父亲和弟弟先后逝去,张心中的伤感时时萦绕心头,平日里,总是拿酒来打发时间,中午喝完了,晚上接着喝,经常冲着媳妇发脾气,1994年4月份,妻子与她离婚。久而久之,他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1996年春节后,一个朋友给张庆伟介绍了一个对象,由于双方都是离异,在情感道路上有着共同的曲折遭遇,两人于当年4月3日就举行了婚礼。张庆伟开始发奋图强,与妻子一心一意地过起了幸福生活,两口子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1997年1月末,因为一点小事儿,张庆伟与妻子施井芝吵了一架,事后,妻子不辞而别。事后,张庆伟特别后悔,他先后去了岳父及亲属家寻找妻子,可是都没有妻子的消息。 1997年3月27日中午,张庆伟正在家中吃饭,老母亲突然跑了进来,“儿呀,在9号楼的下水道井里发现一个被砍成碎块的女尸体!”“妈,是不是我媳妇?”张庆伟连忙站了起来,焦急地问。老人连忙回答说不是。就这样,娘俩没再提及此事。 当天半夜,张庆伟被警方抓走。张庆伟很委屈地说:“当时警方认为死者是我媳妇,怀疑是我杀死的。直到第二天下午,我大姐张桂华拿着我媳妇照片与他们打捞上来的女尸对照,他们才把我放了,因为死者不是我媳妇。” “这事儿说起来非常巧合。因为案发前后,我媳妇不在,我又经常喝酒,喝得酣醉如泥,神经不太好。我被放出来第二天,大姐帮我张罗一些钱,把我送进了精神病院。可是我这一走,反而引起警方的注意,他们认为我是在躲避。6月14日,警察把我妈、我姐都带到派出所问话,随后把我抓走。就这样,我就成了一个杀人犯!”张庆伟告诉记者。 张庆伟特别强调:“这期间,有一个警察对我说,你还是承认了吧,不然,你还想让你老妈和你儿子也一同受罪吗?”张庆伟深知,年迈的老母亲和年幼的儿子是根本经不住这样的折磨的。于是,被逼无奈,再次“承认”杀人事实。 家属:“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提及打官司,张庆伟的大姐张桂华满眼泪水,“为了打官司,我妈天天哭,眼睛都哭瞎了,在2000年的春节病逝了。这一切的痛苦,让我这个当姐的不知所措,但伤痛过后,我暗下决心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可不,我和妈妈的两所房子都以最低价卖了,筹集了几万块钱专门给弟弟打官司。”张庆伟的二姐接着说。 张桂华说:“我知道弟弟在看守所里吃了不少苦头,记得在第一次开庭时,他扔给我一件大衣,衣服里藏着一个血书,当时,我看到后号啕大哭,更坚信弟弟是冤枉的。 随后,她把“血书”展开,让记者看。所谓的“血书”是一块大块衬衫布料,布上的字是用蓝色的线缝写的,在下方还有几滴清晰可见的血迹。“这是我在看守所里偷着写的,我用别人吃剩下的鸡骨磨成针,把袜子拆了,搓成细线,然后,一针一针地逢写的,整整花了三天时间,我把自己的手指扎破了,在上面滴了几点血,以表诚心。当时,我就以为自己肯定是被冤枉死了,没救了,这也算对父母的一个交待吧!”说到这,张庆伟又狠狠地吸了一口烟。“我小弟差点成了冤死鬼!”张桂华说。 记者在“血书”上看到:“我最后叫一声、日夜想念的妈妈、亲爱的儿子、大姐、二姐、姐夫、妻子你们好!……妈妈,我的人间时光不多了,妈妈、姐姐你们相信我说的话,全是真心话,我没有强奸,更没有杀人。儿子,爸爸要走了,没有给你留下一点家产,更没有把你养大成人,我对不起你,儿子你恨我吗?姐姐、儿子一定要记住了,十年、二十年也得等,一直要抓住真正的强奸杀人犯。到那个时候,请到我的坟前,把消息告诉我,我也就冥目了……一个屈死的人:张庆伟。1997年11月30日。” 张庆伟的妻子施井芝说:“那年,我和庆伟吵架后,去了阜新的舅舅家,后来,民警找到我,才知道庆伟出事儿了,但是我始终不相信庆伟会杀人。如今终于水落石出,可是,公安局不负责任的工作,让我们承受了难以言表的痛苦,弄得家破人亡。6年牢,决不能白坐,我们要向有关部门讨回公道。” 张桂华说:“我的小外甥张露当年只有11岁,还是一个儿童。在这起案件中先后六次被抓,累计被拘押14天半,然而,警方在拘押过程中,未出示任何拘禁手续。为此,学校校长找到我,劝张露停学或转学。那个时候,孩子一上学,同学们便嘲笑他是小杀人犯,随后,孩子便辍学。这起无辜的案件不但侵害了孩子人身自由,还侵害了孩子的名誉权,这些伤害,谁能给我们一个补偿呢?” 时下,张庆伟一家人正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双台子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赔偿申请,总计金额高达130余万。然而,张桂华说:“我们一家人所受的伤害,并不是金钱所能弥补的。” 法律:“疑罪从无”的正确应用 法律界权威人士认为,这起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判案原则。据了解,这是辽宁省首次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贯彻这一原则。 据了解,“疑罪从无”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处理疑案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和民主。它的实行充分表明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正与国际标准接轨。张庆伟的代理律师蔡庆君指出,实践证明,由于种种原因,旧刑诉法没有吸取“疑罪从无”原则,无论是给法院定罪量刑、还是给被告人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疑罪从无”的原则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某些案件中实行的“疑罪从挂”、“久审不决”的错误做法,从审判程序和审理结果上体现了审判的公正性。从“疑罪从有”走向“疑罪从无”是在司法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 针对张庆伟一案哪些地方符合“疑罪从无”原则、其翻案的原因在哪里、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盘锦市检察院有关人员。据他们介绍,1997年开庭的时候,如果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张庆伟犯强奸杀人两罪,该判死刑,但考虑到他有精神障碍,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而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前前后后开庭多次,两次被发回重审,最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消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庆伟被减刑至有期徒刑9年,最后判处无罪释放。纵观整个案件,“疑罪从无”是使案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因素。 据负责此案的法官介绍,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可以翻案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取证是否具有合法性;取证与案件客观事实是否相符;证据前后是否有关联性;证人翻供。张庆伟一案改判的原因在于证人的翻供,证人的证言前后发生重大变化。经审理查明,关于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庆伟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此案件翻案的原因体现了“重证据,轻口供”的法律原则。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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