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寿险案判赔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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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11:56 长沙晚报 | ||
一名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信诚提出索赔,信诚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赔附险200万元。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20日,这起理赔案悬念在广州天河区法院揭晓,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事件回放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 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行凶歹徒翌日早上被抓获。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原告被告各执一辞 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信诚的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而信诚方面认为,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而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主合同已是通融赔付 对表示赔付的100万元,信诚曾在开庭时表示,这是为其经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可以不赔的。信诚的代理律师曾说,“如果不是我们找理由去赔,连100万都不赔给你。”信诚人寿管理系统总监也坚持公司方面没有同意承保。他说,这100万是“信诚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未出具保单)的特殊情形下作出了的理赔尝试”。合同说不清应倾向投保人 由于谢某与信诚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保险人信诚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均应按约履行。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中写明“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所以,法院认为附加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了。据《信息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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