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外遇短信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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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3:11 今日早报 | ||
据法制日报报道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公证处为一名怀疑丈夫有外遇的妻子,对其丈夫手机上一条“外遇”短信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这件事在法律界引起争议。 前不久,一位妇女来到烟台市公证处,要求办理短信息公证,信息内容是一段男女亲昵的话语。据她说,这手机是其丈夫的,发这条信息的人与其丈夫经常保持密切的电话往来,而这条信息更证明了她的怀疑。该妇女称其曾数次要求离婚,均遭到丈夫拒绝,为保存证 烟台市公证处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办理这一罕见的公证。据公证人员介绍,公证内容包括收到和发送短信的号码、时间以及短信内容,公证书还特别证明此次公证“是为离婚诉讼之目的”。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侵犯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指出,只有当侵犯隐私造成名誉损害时,才能按名誉权侵害案件处理。而这条短信能否认定为证据,必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因此公证本身并未侵犯任何当事者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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