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令,紧急发出…… ——记一起国际商业欺诈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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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4:41 新民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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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宋皓亮
近日,记者在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五庭采访了一个案子:今年初,本市一家进出口公司在银行申请开立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即将付款的最后一刻,赶到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款,民五庭的法官紧急行动,在两天中调查、核实完证据,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裁定国内银行停止向境外企业支付信用证款,使30万美元的货款免遭商业欺诈而流失境外。
当我们走进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业世界时,我们可能面临着过去从未遇见的激流险滩,不得不有所警觉……
1 遭遇“漩涡”求助法院今年1月21日,本市诚信进出口公司的代表赶到了市第二中级法院,向立案庭递上了一份十万火急的“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申请书”,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干预,止付他们公司在上海银行申请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30余万美元。他们说:“明天是信用证款最后支付日,如果上海银行按照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惯例向境外支付货款,公司将遭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诚信公司提供了25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担保。
作为证据,公司向法官出示了这宗买卖的合同、交货提单,还有他们向上海港南港务公司等单位调查的证明等,这些证据开始证明诚信公司在国际贸易的大河里遇到了致命的“漩涡”。
2 进口板材节外生枝
立案庭依法紧急立案,由于开证行的付款期就在眼前,案子迅速被移到了民五庭。紧接着,法官江南和崔学杰立即投入司法核查,审核书证,赴船务公司、港务公司、开证银行核查事实,抽丝剥茧理清了这起不寻常案子的来龙去脉。
去年底,吴江市吴杭木业有限公司与本市木材总公司沪南公司一起委托诚信公司代理进口1000立方米的康柏斯板材,卖方是东南亚某国的南方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第一次与受货方进行贸易的公司,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
12月11日,诚信公司接受委托向南方公司订购了30万美元的康柏斯板材,约定:交货地点在上海,货物应在2003年的1月15日抵达上海港。
合同签定,诚信公司一周后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双方明确约定货物的装运时间定在2002年的12月31日之前。这样货物可以基本保证在1月15日到港。
然而,对方节外生枝,在开具信用证的一周后,提出将最后装运期延期至1月5日。一切似乎是在按双方约定的计划运行,只是装运交货的时间表有了小小的改动:原定12月31日之前装船改在了1月2日,预计1月15日到上海港的日子也顺延至预计1月25日到港。事后,才知道这一小小的改动,差点让诚信公司赔进30万美元!
3 手握提单废纸一张
提货单传真在船到港之前传到了上海。1月13日,南方公司所在国的信用证议付行也向诚信公司的开证行上海银行交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2天后,开证行向诚信公司交付了正本提单。银行的“信用”也将按期兑现。按照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游戏规则”:只要受益人(出口商)提供了符合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跟单信用证实际就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诚信公司收到提单,便与提单指定的商船的上海船务代理人“上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联系,得到一个意外消息,商船1月16日到港卸货,比预计提前了9天。
吴杭木业公司接到商船提前到港的消息,就在卸运进口木材的开平码头等待卸货。他们说,“16日,货轮停靠到码头,卸货至17日,在整个卸货过程中,没有诚信公司提单下的康柏斯板材。我们询问了开平调度业务室,业务室明确告知,船上没有诚信公司提单项下的货物。”诚信公司大惊失色,原来他们在17日已按规定向开证银行上海银行支付了全额人民币货款251.8万元。
1月21日,“中海”证明,1月13日,诚信公司持提单传真件向“中海”咨询船到港日期,“中海”向对方船务代理公司确认时,对方2天后声明“这份提单是完全非法的”。“中海”还证明,“商船上没有这份提单项下的货物”。
4 证据核实挽回损失
提单是假的,货物也是子虚乌有。但是,按国际惯例,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不受企业合同纠纷的制约,开证行必须按期向对方议付银行付款,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存在欺诈,不然将影响银行的良好信用。
事情变得十分紧急。1月18日,境外的议付行电函上海银行催付信用证项下货款,而诚信公司认为他们遇到了国际诈骗。就在法官向上海银行调查时,他们获得信息,银行已发出拒付电文,尚未对外付款。
证据核查确认这是一起涉及国际商业欺诈的案件。1月24日,市二中院依法发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诚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请求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裁定停止支付原告2002年12月17日向上海银行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款美元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尾声
裁定作出后,被告某国南方公司未提出异议,而通过其议付行表示放弃信用证项下
的权利。1月28日,议付行向开证行发来电文,“请将(信用证)单据放给申请人而不需付款,此信用证终止,并不再主张该信用证的权利。”
1月29日,诚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解除止付裁定的申请,撤消申请人提供的诉讼担保。法院准许了这一申请。
新闻链接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申请人要求的金额和期限内,当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的要求时,由开证行承诺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
目前,从国内和国际立法角度而言,有关信用证的立法仍是一个不发达的领域,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动作规则的国际惯例,为各国所认可并适用。我国银行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正是由于跟单信用证所具有银行仅对单据不对货物进行审核的这一特性,国际贸易中随之出现了利用跟单信用证项下进行欺诈的现象。于是,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应运而生。该原则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是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利用单证表面相符运作规则进行欺诈的行为时,允许银行可以越过独立抽象性原则拒绝兑付;开证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禁止银行对此类单据予以支付或承兑。
本版插图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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