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建设局原副局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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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12: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湖北网5月23日电(郭清君 周泽春 蒋志刚)5月15日,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十堰市建设局原副局长耿少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十堰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耿少明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据查,耿少明在任十堰市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8.9万余元,且有人民币58万余元、美元1.2万元、港币1.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2002年11月,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 一审判决后,茅箭区检察院认为,有20万元虽是耿在案发前退还的,但仍属于受贿款。尽管没有口供佐证,但其他证据扎实,能够相互印证,遂依法提出抗诉。今年5月15日,十堰市中级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从轻判处耿少明有期徒刑十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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