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灵”案划上休止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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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13:48 云南日报 | ||
农技站卖崴肥料,被工商查处后拒缴清行政罚没款,法院强制执行变卖门面。至此,2002年省工商30个大案之—— 本应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的富宁县归朝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农技站”),竟然利用自己的农技推广网络大肆向农民出售劣质肥料“水稻灵”,遭到工商部门的查处后,又一再拒绝缴清行政罚没款。日前,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农技站的三间门面房变卖, 2001年2月17日,原富宁县归朝农技站站长杨某,以农技站的名义,与云南某新技术开发公司红河分公司签订了“水稻灵”进货协议,购进“水稻灵”8001包,合同总金额60007.5元(即每包7.5元),货款由农技站分期支付。当年3月,杨某调任富宁县金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8001包“水稻灵”也转由杨某经营,其后,杨某以每包9元的价格,将“水稻灵”分发给富宁县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服务部和木央基社进行代销和直销,各销售商又以每包10元、10.5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零售。 然后,富宁县工商局在对这批由农技站销售的“水稻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产品均印有两个保质期,分别为2年和5年,有的产品还在同一个包装袋上印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为1997年和2001年。其后,经云南省消委会商品检验中心检验。判定该批“水稻灵”达不到相关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农技站已将8001包“水稻灵”中的7679包销售出去,货值5.7万余元,共获违法所得15828.2元。 随后,富宁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对农技站处以货值金额5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两次罚没款共计46549.50元,一并上缴国库。 2001年11月11日,工商机关将处罚决定送交当事人,并限其于收文之后15日内缴清罚没款。其后,当事人分两次入库交了罚没款7015.30元,加上案发时工商机关随案扣留的2434元违法所得,至2002年1月28日,当事人仍欠罚没款37100.50元未缴。在此期内,当事人以“无承受能力”、“无主观故意”为由,拒付罚没款。2002年7月1日,富宁县工商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强制执行,7月10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限被执行人15日内缴清尾欠的罚没款37100.50元。 然而,法院裁定发出之后,农技站仍然未在限期内履行裁定。为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今年4月25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将农技站拥有的门面三间予以变卖,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日前,农技站交来的37100.50元罚没款经由富宁县人民法院划入富宁县工商局。至此,被云南省工商局列为2002年云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30个大案之一的“经销不合格"水稻灵" 案”,终于划上了休止符。 龚朝伟 秦宏康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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