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部门将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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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7:01 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 高建)昨日,本报《挣脱手铐“逃”出刑警队》报道见报后,引起读者强烈反响。宝鸡警务督察部门也表示将介入调查此事。 咸阳的王先生认为,这种事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造成很大伤害,如何消除特权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是民警必须时刻认真思考的主要问题。西安的张女士对段女士的遭遇十分同情,对事态如何进展非常关心。 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于林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民警将段女士带到刑警队时,未出示证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并未证实段女士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刑警队用手铐限制其自由是不合适的。 昨日,段女士告诉记者,金陵刑警队队长、教导员及民警马某曾去过她的家,承认自己有过失,请他们夫妇“消消气”,但却不肯表态是什么过失。记者与宝鸡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取得联系,该处负责人说,他们将会同分局展开全面调查,最终给当事人段某一个明确说法。 挣脱手铐“逃”出刑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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