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局长带头猎杀北山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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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01:49 都市消费晨报 | ||
本报记者董妍红通讯员李云萍 都市消费晨报讯:在一次执行公务中,只因没了粮食,一起由数名国家干部参与的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七只北山羊案件在呼图壁县发生了。 这一事件的结局更让人痛心,原呼图壁县畜牧局局长张森泉被判六年、作向导的当地 昨天,这起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并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关注,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此案案发时间是1998年10月,当时张森泉还是呼图壁县畜牧局的副局长。两年后被任命为局长。 1996年的一场特大山洪冲毁了南山牧区的牧道,10多万牲畜被困山中。1998年,由呼图壁县县委县政府组织、县畜牧局牵头负责,由副县长阿拜克、县畜牧局副局长张森泉、县公安局民警尹彦博等11人到南山牧区检查牧道和草场的情况。两名当地牧民奥孜木和塔斯坎被他们以每天40元雇来当向导,由于路多在悬崖峭壁上,后山有狼,民警尹彦博便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他带了一些炸药和一支半自动步枪,这支枪后来成了他们杀害北山羊的工具。 2001年张森泉等人被呼图壁县公安局逮捕。同年,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接手审理此案,但先后两次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据铁路中级法院庭审调查认定:张森泉等人在考察牧道9天时间里,共猎杀北山羊7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一类野生动物两只的属情节严重,量刑在5年以下;非法猎捕、杀害一类野生动物四只的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10年以上。 昨日铁路中级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森泉身为领导指示纵容属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奥孜木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塔斯坎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 对此案本报将在明天进行详细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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