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职业培训收费必须亮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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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12:57 云南日报 |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现已实施的《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我省如何界定、管理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单位或个人如何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办法》将职业培训界定为从业前培训(即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及以技能为主的其他职业性培训,而将职业培训 设立机构要申请 《办法》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全省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职业培训学校或×××职业培训站;职业培训机构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办学范围、办学层次与办学地点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省外单位和个人到我省开展职业培训的,统一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社会组织要有法人资格,个人要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收费要亮证 《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均应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收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且要统一教材、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在批准的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标准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 《办法》还规定,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各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超过3月未办理年检或半年以上未开展职业培训教学活动,以及出租、转让和承包办学《许可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职业培训资格,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朱咏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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