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拒付女儿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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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7:04 江南都市报 | ||
【案情回放】 两年前,黄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她坚持将当时只有6个月大的女儿留在身边。不料以后当她再次要求前夫尽抚养女儿的义务时,却遭到无情的拒绝。丈夫的理由是,当年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留给黄女士的一套房子即是作为补偿给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 黄女士是一名乡村小学老师,1993年请假来到南昌打工。她的前夫同样是从外地来南昌谋职的。当年,由于两人没有固定住所,便在半边街租了一套简易的房子,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后来黄女士怀孕了,他们就买了房子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在她怀孕5个月时,他在外面又找了一个相好的。2000年10月,当女儿出世时,他俩的婚姻也即将走到尽头。在经过多次努力挽救无效后,两人于2001年5月18日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6个月大的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随时可以看望小孩;二室一厅商品房一套归女方所有,作为男方补偿给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除小孩有重大问题外,男方以后不再承担小孩的任何费用;离婚后的10天之内将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如男方违约,将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过户费双方各一半;男方的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女方的债权债务与男方无关;离婚以后,男女双方均不得打扰对方的生活。 而在此前的5月16日,两人还曾草拟了一份协议,该协议比正式协议多出两款约定,即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如下:新款桑塔纳和男方存款归男方所有,商品房、女方存款归女方所有;女方收入低,经济困难,如抚养小孩有困难,可以随时把房子卖掉来抚养小孩。 拿着离婚协议书,黄女士带着女儿回到了乡下的老家。黄女士说,从此之后,前夫就再也没有来看过女儿,没有打过一次电话,没有为女儿买过一件衣服。 离婚后,黄女士又回到了学校,当了老师,每个月的工资800元。随着女儿的长大,黄女士逐渐感觉到了生活的艰难。离婚时没有一分钱存款,女儿又体弱多病,每个月的固定工资已无法维持正常开支。万般无奈之下,黄女士拨通了前夫的电话,希望前夫看在女儿的份上,每个月能支付200元的抚养费,但结果却令她失望。黄女士说,她想通过法律来维护女儿的正当权益,但苦于自己对法律知之甚少,对于能不能打赢官司,心里根本就没有个谱。 眼看着女儿一天天大起来,上幼儿园,请保姆,这些都需要钱。为了女儿,她现在又请假来到了南昌打工。但生活的压力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她拨通了本报法律热线。 【律师回复】 记者采访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刘良欢主任律师。刘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款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案中,黄女士与其前夫是协议离婚的,在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上,要看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从协议来看,如果房子是婚前财产,车子是婚后财产,那么,把房子的全部价值视为是男方给女儿的抚养费是不合理的。因为车子的一半价值是女方的,车子给了男方,因此,在房子的价值里冲抵车价的一半,剩下的才是男方给予女儿的抚养费。如果房子也是共同财产的话,合同的说法更是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款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从黄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她目前的处境非常艰难,属于经济非常拮据的情形,而男方相对经济较为宽裕。因此,女方向男方提出增加女儿抚养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文/记者曹小武图/记者徐彬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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