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被咬伤导致精神失常 14岁少年向同学及学校索赔3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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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8:01 华商晨报 | ||
气愤 儿子胳膊上全是牙印 在精神没有失常之前,1988年出生的刘龙是本溪市第二十五中学初一四班的学生。刘龙身材稍胖,在母亲李芹的眼里十分活泼可爱。去年5月20日夜里,李芹忽然听见睡熟的儿子“啊”的一声惊叫,之后儿子便眼神混乱,再也不肯睡觉。 在李芹的追问下,刘龙撸起了衣服袖子。“天啊,我儿子胳膊上怎么都是牙印?”李芹在儿子的腿上也发现了不少细密的“针眼”。原来,近日,刘龙的同学刘成(化名)向他要“零花钱”,而他没有给,就被刘成咬了好几口,刘成不解气,还拿圆珠笔朝刘龙的大腿扎了很多下……“前桌的张明(化名)也和我要过钱,还用汽水瓶子打我脑袋……”刘龙哭了起来。 李芹和丈夫刘军第二天带着刘龙来到学校德育处。刘龙的班主任卢老师也来了。“孩子在课堂上被咬了,你怎么不管呢?”刘军生气的质问卢老师。“没想到,卢老师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批评刘龙平时表现不好……”,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刘军面对记者时依然十分气愤,“反正孩子也没有大伤,我们就听德育主任的话,让孩子回去上课了,可是……” 诊断 儿子患了心理障碍 当天(2002年5月21日)下午,刘龙耷拉着脑袋回家了:“老师回来后,说你们骂她了,骂了我一节课,老师不批评抢我钱咬我的同学,还说我,我怕……”刘龙连晚饭也没有吃,就迷迷糊糊睡觉了,梦里反复叫着“我怕”。 在带孩子看病的时候,医生告诉刘军“你儿子患了心理障碍”,并开了一些药。但刘龙的病情并没有好转,他已不能正常上学。 6月5日,经本溪市康宁医院诊断,刘龙“心境障碍”,建议住院治疗。“我不能让儿子和精神不正常的人呆在一起”,刘军把儿子领回了家。可是,儿子的病越来越严重了,开始殴打自己的曾经要好的姐姐和妈妈,家里的东西经常被他摔坏。 5月23日,刘成和张明的家长送来了2000元给刘龙看病。可是,学校一直没有露面。 刘军找到学校时,校方告诉刘军,卢老师当天没有批评刘龙,学校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上诉 儿子学校应承担责任 2002年8月8日,刘军作为刘龙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成、张明及二十五中学告到法庭,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5万元。 同年8月16日,刘龙经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住院治疗了20天。 平山区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10月14日、11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成、张明都承认分别对刘龙的身体进行了咬、扎、砸等伤害,但不承认长期欺负刘龙,并认为他现在的损害和他们无关。 二十五中学辩称刘龙受伤时,学校不知情,后来查明是刘成等二同学所为后,校方积极妥善地进行了处理,学校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刘成、张明在校学习期间,违反纪律伤害了刘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被告系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学校缺乏应有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刘龙受损害,学校应承担次要的管理责任。 因为刘龙治疗没有结束,继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解决。故法院在今年4月29日对刘龙目前发生的费用作出一审判决:刘龙的医药费等合计5751元的80%,由刘成、张明的监护人支付,20%由本溪市第二十五中学支付;按照相同比例赔偿刘龙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刘龙的父亲刘军对一审判决不满,认为医药费等的赔偿金过少,忽略了护理费。另外,刘军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学校不但应承担管理责任,还应该承担直接责任。“我还对精神赔偿数额不满意,”刘军告诉记者,“我已经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本报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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