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一年转交判决书 律师所被判赔偿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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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13:20 云南日报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向上海伊利爱贝食品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这是因为在此前的一起诉讼活动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这家律师所拖延向伊利爱贝公司转交法院判决书达一年,导致公司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造成经济损失。 1999年12月,上海伊利爱贝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的一家公司发生贷款和财产纠纷,伊利爱贝公司遂委托这家律师事务所与杭州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律师所指派张、刘两位律师为诉 伊利爱贝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终因超过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予立案。遭受经济损失的伊利爱贝公司将律师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交法律文书是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附随义务,律师所未尽义务,对委托代理人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委托人伊利爱贝公司对自身诉讼未予充分关注,消极主张权利,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的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律师所赔偿伊利爱贝公司损失30万元。 新华社上海5月27日电(王海文 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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