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溺死家长索赔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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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8:37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陈萍 通讯员 侯德伟)一名12岁男孩溺死在村里的蓄水坑内,于是父母状告挖坑的村委会,要求赔偿人民币7万元。 法院认为12岁的孩子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中旬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无责任,不赔偿家长损失。 2002年8月30日下午5时许,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某村一12岁的男孩在村中的蓄水坑内淹死。男孩的父母以蓄水坑是村委会挖的为由告到法院。 金州区法院在今年2月份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已年满12周岁,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够应该预见到溺水的行为后果。其次,蓄水坑已存在一段时间,其地理位置、深度、功能、危险性等均为全村村民熟知。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法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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