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淹死6龄童 父母一怒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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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02:28 华商晨报 | ||
晨报辽阳讯(驻地记者金堑)2002年5月6日下午4时,灯塔市罗大台镇东沙浒村年仅6岁的刘丽娜与同村小朋友孙某在回家的途中,不慎跌入村边的水塘内,孙某拿秸秆去拉刘未果,便去找其他人来救,刘的家长得知后踉踉跄跄赶到出事地点。 但是由于水深,经过1个多小时的打捞,刘丽娜才被捞了上来,但已经停止了呼吸。刘丽娜的父母认为自己女儿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悲剧,是由于同村李军擅自将原来很浅的水坑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女死亡时年仅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与原告监护不力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原告之女溺水身亡的水池系自然形成的水坑,二被告并未开发、利用,因此原告之女的死亡,与二被告无因果关系,二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故驳回原告刘国伟的诉讼请求。 刘国伟随后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5月3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李军和东沙浒村委会进行答辩,他们承认李军清理、改造鱼塘这一事实,但是认为李军改造鱼塘的初衷是出于美化村里环境,并未与村内有任何承包协议,也没有将水池改为鱼塘,同时在清理水池后在水池周围设置了防护措施,并在水池的东侧设置了石堆,北侧、西侧设置了深1米、宽1.5米的防护沟。村委会认为李军不计报酬清理水池是为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所做的好事,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未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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