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施工高位截瘫影响性生活 妻子要求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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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04:3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许尽义 通讯员管成祥)丈夫施工中摔伤致高位截瘫,影响性生活,妻子由此向施工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启东市法院对这起“性”福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施工单位除赔偿给伤者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7384.62元外,还赔偿伤者妻子原告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吴某的丈夫丁某,今年32岁,2002年8月23日上午7时许,在启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9月30日,丁某夫妇与黄某为赔偿达成协议:对已花的治伤费用55000元由工程队负担,并再一次性补偿各种费用75000元,三日内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工程队只付了60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同年12月27日丁某再次入院治疗,今年1月27日出院。诊断为高位截瘫后伴感染。为赔偿,丁某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协议,应赔偿各种损失计人民币217410.16元。同时丁某妻子吴某认为丈夫年轻高位截瘫后,在经济上虽对丈夫作了赔偿,但对吴某本人,应享有的夫妻性生活受到了侵害,对其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便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丁某经法医鉴定,高位截瘫,属一级残疾。 法院认为,被告施工单位对原告丁某在施工中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某夫妇与工程队所订协议因未考虑到丁某的伤残程度和实际所需,属显失公平,应准予撤销。同时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应有的正当权利,原告吴某丈夫高位截瘫,必然会影响到吴某在夫妻生活中应该享受到的性权利,必然导致吴某在精神上受到痛苦。因此,在经济上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现原告吴某以此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合情合理,并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江南时报》(2003年06月02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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