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纷争连捅14刀夺人命 一审定罪为伤害引发异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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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13:55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王缉宁 因口角纷争,最后引发命案,凶手连捅14刀夺人命,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定罪。受害者亲属及代理人认为是重罪轻判,对此提出了质疑。 十四刀夺人命 一审定罪伤害 去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家住柳州市东风化工厂宿舍的蒋璐忠,在其家阳台上发现陈 搏斗中,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卡簧刀朝陈的胸、腹部乱捅14刀致其倒地。蒋自觉事情严重,于是主动打“110”报案,并请求厂门卫帮其送陈到医院抢救,尔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赶来时发现陈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陈被锐器刺伤导致右肺及肝脏破裂,造成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蒋经亲友劝告,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2月27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蒋璐忠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判处蒋璐忠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璐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在打架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月14日,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璐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依法判处被告人蒋璐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生活困难补助费各2820元(每月47元,以5年计)、被害人之子生活困难补助费3384元(每月47元,以6年计)、交通费500元、死亡补偿费66660元、丧葬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77184元。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蒋璐忠既无杀人的故意及杀死人的动机,而客观上也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故不予采纳。 不服一审判决 有待终审定夺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过轻,民事赔偿又明显太低为由,于5月21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代理人认为,被告蒋璐忠不分青红皂白,用事先准备好放在身上的卡簧刀朝陈某的胸、腹部要害部位连捅14刀,致陈倒地身亡。在法医的鉴定报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短短的瞬间内被害人被刺达十四刀之多。如果说被告人只刺了一两刀,说是伤害还讲得过去。现在本案的被告是在短短的几分钟内连续刺了十四刀,直至倒地死亡,这么凶残恶毒、不计后果,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犯罪行为,根据新刑法罪名的权威解释:对于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按间接故意杀人定罪。 对民事部分的赔偿,附近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代理人认为,一审的判决项目不全,而且数额明显太低,无法补偿被害人应赡养和抚养人员的生活需要。如民事原告之一的陈茜是陈某的女儿,在庭审中已查明,但一审法院对陈茜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只字不提。韦某是陈某的儿子,又是小学生,而一审法院却对其教育费也是只字不提,生活费只判每月47元,这点费用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够。陈某的死对其年迈父母的精神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对年幼孩子的心灵伤害更是无法形容,但一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分文未判。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责编:覃雄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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