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替单位“背黑锅”进了拘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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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5: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张建川 沈丽 本报记者阚晓玉 3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酿成车祸,导致一骑摩托车的男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厂方为减少赔偿金额,教唆3职工作假证,并替单位扛下“黑锅”。因作假证妨碍了民事诉讼,昨日,3职工被司法拘留。 意外车祸致人死亡 2001年8月7日下午3时20分,郫县三道堰镇金属制品厂工人赵点玉、王兆清和岳显军3人受单位指派,前往成都宏明冷型弯钢有限责任公司运槽钢回厂。就在赵点玉指挥王、岳二人将运料的板车拉上郫彭公路时,一辆急速行驶的摩托车从后面冲过来,摩托车右侧与运料车上的槽钢前端相挂,摩托车当场摔翻在地,车上3人被摔落几米远。3人被很快送进医院急救,但驾车男子于洪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周容和女儿于冬梅受伤。 经郫县交警大队认定,死者于洪良和赵点玉、王兆清、岳显军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于当事双方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于洪良之妻周容一纸诉状将赵点玉等3人及三道堰金属制品厂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 作假证替单位“背黑锅” 接到法庭传票后,三道堰金属制品厂厂长赵绪兴找到赵点玉等人,要3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是该厂职工,法庭就不会追究该厂的赔偿责任,且法庭在判决赔偿的时候可以判决少赔点钱。赵还向3名职工承诺表示:“判决赔偿的钱还是由单位出。” 赵点玉等3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坚称自己不是该厂职工,其行为也是私人行为,硬是替单位扛下了“黑锅”。法庭驳回了周容对金属制品厂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赵点玉等3人赔偿于洪良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的50%共计4万余元。 上法庭状告单位 法院判决生效后,金属制品厂却迟迟不履行当初的承诺,赵点玉等3人也不愿掏钱赔偿。由于周容屡屡催款,赵点玉等3人在律师指点下,走进郫县检察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 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调查认为,事故发生当时,赵点玉等3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金属制品厂应当承担赵点玉等3人的民事责任。据此,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3年5月26日,郫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作出判决:由郫县三道堰金属制品厂赔偿4万余元。同时,赵点玉等3人在原审中故意作假证,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昨日,法院依法对赵点玉等3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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