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半年“丢”了100万 挪用储户存款引发连环诉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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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9:15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邹会江 通讯员 肖启明)广东省佛山市的潘某在某银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存入150万元存款,仅仅半年时间,当其到该分理处准备取款时,却发现其中的100万元巨款不翼而飞!为此,潘某以违约为由,将该分理处及其上级部门某银行共同告上了法庭,并最终从某银行处索回了这100万元。而某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后,又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分理处负责人王某和工作人员梁某讨索这100万元。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及梁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王某向某银行赔偿837947.28 存款半年不见100万 1998年1月初,某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为获得额外的高息利润,让其在银行任职的朋友何某帮忙寻找高息吸收存款的银行。何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某银行下属的一个分理处办理高息存款的业务后,遂将这一情况告知潘某。1月8日,潘某到该分理处开设了活期存款账户。1月12日,潘某从建设银行转账150万元到该账户。 1998年7月11日,当潘某拿着存折到分理处准备取款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已被暂禁交易,且账户上的余额只有50万元。 银行违约被判赔偿 得知潘某前来提取存款的消息后,分理处的负责人王某急忙约潘某到会客室,并解释说由于该分理处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暂时借用了潘某的100万元存款。为打消潘某的顾忌,王某还信誓旦旦地向其保证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按年息16%计付,并以分理处的名义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两个月后,当潘某凭借据向分理处提出还款要求时,却被告知暂时无力偿还借款。于是潘某一纸诉状将分理处及某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分理处向潘某返还100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某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颇感冤枉,依法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后,由于分理处无力偿还借款,2001年4月29日,某银行向潘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合计1047434.10元。 挪用资金判刑8年 100万元巨额存款究竟到哪里去了呢?经调查,原来王某得知潘某意图寻找高息存款的银行后,就与工作人员梁某密谋将潘某的存款吸收到分理处,然后再转借给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潘某到分理处存款后的次日,王某就指使梁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到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为不出意外,王某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对潘某的账户办理了“暂禁交易”手续。 王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岂料由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迟迟无法归还100万元的借款,事情终究得以败露。2001年1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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