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罐八宝粥引发的人身赔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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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10:02 江南晚报 | ||
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 68岁的退休教师刘先生,是去年5月向该法院提起诉讼的。据他称,当年3月25日,他在某大型超市的一个陈设外观有破损商品的专架上,看见2听某牌的八宝粥罐头,虽然外罐有些凹凸,但他看见有不影响质量的标识,保质期又是031012,就买了下来。同年4月24日中午,刘先生在河埒口一家证券公司里打开一罐食用,觉得粥味有些酸,开始以为此粥的口味如 刘先生把该超市和生产这个罐头的一家著名食品公司都给告了。诉讼请求是:赔偿医药费15.6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他的理由是自己吃了坏罐头出现拉肚子,医院诊断粪便中有红血球。吃霉变食品给其留下癌症阴影。而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严重破损食品。一审获赔15.6元 滨湖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刘先生应当提供他在购买八宝粥时产品即存在缺陷的证据和由于八宝粥质量导致霉变的事实、食用霉变食品后导致其身体不适的证据。虽然他购买的罐头外观有问题,但由于内装的粥已被他处理,故原告无法证明此罐头属于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得销售的食品。在事发后的交涉中,虽然该超市出具了书面说明一份:刘先生携一罐已开封的某牌八宝粥来投诉变质霉变,但已无发票,经电脑查询会员卡知为3月25日所买,同意退货,并承担24小时内产生的身体不适责任。但这一说明也并未认可粥霉变的原因是其产品质量造成。鉴于该超市在接待刘先生投诉处理中,自愿承担退货和赔偿医药费15.6元。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支持,但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应自负,驳回其他各项请求。二审,被告自愿补偿1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审中,食品公司表示一审正确,要求驳回上诉;超市方表示,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刘先生包括医药费在内总计1000元。 合议庭经向法医咨询,法医认为:仅从一次刘的化验单上有红细胞看,很难判断临床意义。最后认为,所有证据能证明刘的病症系因食用八宝粥所致,但超市方已确认食品公司供货时罐头质量没问题,而超市自己却未提供免责的相应证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刘的病情并不严重,不符合赔偿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而超市的自愿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李思红 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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